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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要求)

时间:2023-03-16 13:13:09

贸易攻略专利,也叫贸易模式专利,因为绝大多数的贸易攻略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贸易攻略软件专利。寻常以为,其包括了泛泛的贸易攻略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关联的贸易攻略专利,遵照专利法的轨则,泛泛的贸易攻略通常被视为智力处事的法则,专利法不予以袒护,而与计算机软件关联的贸易攻略专利或者与技艺相结合,或许管理肯定的技艺问题,到达肯定的技艺效果,或者还有“可专利性”。根据我国专利法对波及贸易攻略的专利请求的可专利性进行判决时,其法令根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不属于中国专利法袒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度知识产权局编写的稽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波及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的发明专利请求”给出更加了了、更加精确的稽查准绳,轨则了“波及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的发明专利请求”的稽查法规:即:“(1)假如一项权柄请求只是波及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则不该当被给与专利权。假如一项权柄请求,除其大旨称号之外,对其进行局限的全盘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则该权柄请求实质上只是波及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也不该当被给与专利权。(2)除了上述(1)所描写的景象以外,假如一项权柄请求在对其进行局限的全盘内容中既蕴含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的内容,又蕴含技艺特点,则该权柄请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不该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出其获取专利权的或者性,必要详细解析,按下述两种情状区别对待:(i)假如发明对于现有技艺的奉献只是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的一些,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不给与其专利权;(ii)假如发明对于现有技艺的奉献不在于或不只是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法则和攻略的一些,则不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回绝给与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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